王一鸣:实现经济由大变强关键是转方式

在行政公益诉讼的治理网络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形成了主体层面的网状关系。

机关运行保障事务主管部门还可以设定事务处理的标准规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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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机关、民主党派的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等也由国家财政资金保障运转。国家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应当贯彻公开原则,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既可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廉政建设,减少腐败,也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目前,机关运行保障事务方面法律化程度低,应有一部一般性法律作为统领,再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的要求,切合具体领域、具体地域的情况作出专门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从全国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管理体制来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类型。机关运行保障显然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而是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相应机构的事业单位定性应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比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

欧洲国家普遍体量较小,因此往往将预警职责交给国家级疾控中心及其地方派驻机构,美国则以国家CDC和各州疾控机构为主,我国宜将预警职责分配给国家、省级和大中城市的疾控中心。但是,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讲,层级式预警权限配置却给信息失真和流通折扣现象提供了土壤。比如对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情,疾控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如沈岿教授所说,是否启动传染病应急防控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并不只是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完全可能涉及对其他因素的考量,因此,必须交给政府决定。

[14]参见前引[5],沈岿文。[2]在我国,2003年SARS事件暴露了预警机制的短板,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不仅将预防为主作为基本方针,而且从国家层面建立了传染病预警制度,[3]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在突发事件的一般框架中强化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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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并非法定强制要求,而且可能挑战直接上级权威,因此在实践中几乎从未发生。但技术也同时提高了社会自治和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能成为否定央地适度分权的理由。风险应急管理的社会参与程度不足等。[29]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2月23日)》,《人民日报》2020年2月24日,第2版。

[16]龙国智:《我国政府层级间信息传递的失真现象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60页。几乎所有疾控机构都遵照政府要求行动。[22]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张文杰、何博文译,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风险评估体系应当考虑到专业能力而将预警职责分散给不同的预警机构。

之所以按照这种方式来分配职能,除了由人民政府进行预警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还涉及预警判断的性质,即预警决定的作出到底是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判断,还是纯粹的医学专业判断。由此,在落实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疫情信息及其流通至关重要,预警本身的有效性在技术上高度依赖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预警主体所获得的信息越准确、确定和全面,其预警措施就越及时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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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2月23日)》,《人民日报》2020年2月24日,第2版。比如,我国在2014年建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预警系统,我国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与美国、瑞典、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同类预警系统比较,具有更加完整的异常识别、预警信号发送、预警结果响应与报告功能,预警用户规模最大,预警的灵敏度与及时性更好。

其实,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实践中,层级制预警机制的固有弊病一直存在并经常外化为下级主体的轻视、拖延、瞒报甚至谎报等。因此,应当修改法律增强整个预警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除将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预警决定的强制性要求,更应使预警过程的每个环节都遵循公开透明的要求。本文认为,通过增强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扩大预警主体的范围和提高预警过程的公开性,层级式的央地权限配置模式可以转变为扁平模式,从而建构包括社会、地方和中央在内的多元高效的预警平台。从理论上讲,预警职能更不应被国家垄断并仅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分配,正如发挥地方积极性可以节约中央的治理精力,社会自我预警功能也有助于减少国家治理成本。从一线疾控机构发现并上报疫情,到有权主体正式作出预警或警报,各级疾控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分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随着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确定性增强,正式的预警就成为控制疫情传播的必要手段。

[20]但此种思路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应预警却不预警的问题。[15]在此条件下,为保证即时的预防措施具有适当性,必须随时执行风险评估程序,通过尽可能获得充分、全面和准确的疫情信息来降低风险认知的不确定性。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预警系统当然应当具有一个中央神经中枢,但绝不能只有一个感应节点。

比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从出现到暴发的过程中,整个预警制度受到巨大考验,其背后的央地权力配置结构也成为学理反思的对象。知情权的对象包括不确定甚至不准确的信息。

[36]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一前提,集中力量办大事正是其显著优势,这在本次疫情的后期防控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预警主体政治性与预警判断专业性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矛盾。[25]See Part 70 Subchapter F Chapter I Title 42, U. 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26]王小莉、王全意、栾荣生、曾大军、贺雄:《传染病疫情早期预警的主要模型》,《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第22期,第4339页。在此背景下,传染病疫情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播早已呈现出立体性的特点。

[36]孟天广、张小劲:《大数据驱动与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理论框架与模式创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21-22页。但是,错误的预警信息有可能引起大众不必要的惊慌,造成不必要的动荡。

《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其立法原意是指,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传染病预警,并根据情况公布传染病预警信息。[9]据此,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在疫情信息上报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对象同时是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3]比如判定新冠肺炎病毒的扩散风险需要从病毒学、微生物学的角度研究病毒的基因结构、病理机制、传染规律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量实验研究从而找到有效预防方法,也需要从流行病学、数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其传播基数、建立数学模型并模拟和预测其传播风险。风险预防原则 引言 传染病及其暴发所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大规模损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生活和生产秩序,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增强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拓宽预警过程出口的第一个环节是增强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强调,预警本身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决定,它在性质上意味着,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目标传染病的相关信息资料,评估事件发展趋势与危害程度,在事件发生之前或早期发出警报,使相关责任部门及事件影响目标人群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或减少目标传染病的危害。进入专题: 新冠肺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央和地方关系 。[29]胡锦涛同志2003年在检查SARS防治工作时曾指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实行群防群控,打一场防治疫病的人民战争。

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到层级式行政模式下疫情信息传递与预警过程的内在不足。风险评估和风险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不足。

[38]王旭:《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法商研究》2019年第5期,第125页。再次,疫情信息的互报和下报。

疾控机构在实践中总是服从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绝对监管并最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绝对领导,其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因此大打折扣。预防风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宪法义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中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助于塑造更好实现该义务的法治化的具体制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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